关于印发《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经部同意,现将《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部开发司。

  (二)负责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矿产督察员督察矿区相关的采矿权人及市(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六)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的计划安排和使用工作;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79号)规定的职责实施督察,并要求:

  (一)每年应有不少于4次的现场督察,提交有矿产督察员、矿山企业负责人签字的《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

  (二)督促采矿权人按照督察意见进行整改,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及时向督察员办公室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立案调查的建议;

  (一)矿产督察员的工作考核和年度考核由督察员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考核的内容包括:

  1.按不少于要求的次数进行了现场督察情况,《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填写情况;

  (二)矿产督察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优秀和称职的矿产督察员,继续任用,对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考核不称职的,由督察员办公室向聘任单位呈报,经聘任单位审定后,解除聘任,收回督察证;

  (三)矿产督察员因工作关系或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行使督察任务时,督察员办公室应当及时向聘任单位申报,予以解聘。

  (一)市(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任部门对矿产督察员报告其查处矿山企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在15日内赴现场查处。对于有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在7日内赴现场查处;

  (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任部门对矿产督察员反映的违法行政或行政作为不力的情况,应在10日内组织查处;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任部门对矿产督察员报告的问题不作查处或查处不力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采矿权人对督察工作不配合、设置障碍、隐匿实情、拒绝督察或有问题逾期不改正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任部门要按照法定的处罚权限依法进行处罚;

  (一)矿产督察员不得与矿山企业有合资、合作、入股、持股或别的形式的经济关系;

  (二)矿产督察员不得接受矿山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矿山企业报销费用,不得参加矿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借矿产督察工作在矿山企业为自己、亲友或者别人谋取利益;

  (三)矿产督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察觉缺陷不及时报告的,或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由督察员办公室报聘任单位解除聘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应用限制范围:矿产督察员的工作补贴、差旅费、督察工作的所需用品以及培训等;

  (二)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随意转拨和挪作他用。如发现有挪作他用的,予以追回,并在下一年度下拨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时予以扣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任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工作细则及地方级矿产督察员工作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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